私人信託安排在法律上具有的絕對優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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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6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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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更新:7月23日
資產合規保障
信託資產獨立隔離管理
供信託法律的保護為超級富豪提供絕大信心和保障,確保信託資產及確保委
託方的私隱得到最大的保護。

資產注入信託後,受託機構將以其名義持有資產, 除非獲得委託方同意或高等法院發布法令,否則受託機構不可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信託信息。透過完善的信託系統和法律體系,信託內的資產具有高度私隱,對個人資料、契約內容、條款及財產管理細節等都是嚴格保密,並不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,向任何機構、組織或個人披露信託內的資產及分配安排。信託法律要求受託機構必須遵守保密協議,確保信託內的資產被正當地使用或披露。除非委託方同意,否則受託機構不得將信託內的資產轉移給其他人或用於其他目的。
任何投資透過信託持有令第三方不能在公眾查察到客戶的資料,絕對私隱。以信託發派信託生活費給受益方合理合法,稅務有一定的優惠,尤其於高稅率國家可享有減稅或延遞稅項的好處。
信託資產與信託機構自身的資產必須分開存放,確保受益方的資產不受信託機構的
財務風險影響。
根據香港《受託人條例》第29章第89條規定,信託機構在作為受託方的角色下,需
將所有信託資金和財產與機構自身的資金和財產分開存放。這意味著,信託機構應
當對每個信託在賬戶簿上進行標記,確保信託資金與公司的其他資金、財產和證券
獨立分開管理,避免混合使用。
香港的《受託人條例》和《信託承認條例》確保了信託資產與信託機構自身資產
的分離,這對於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以及確保信託資產的安全管理至關重要。
信託機構絕對嚴格遵守這些法規,確保信託資產的安全性和保密性,並為委託方提供最
優質的信託服務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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